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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民终14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12月11日,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