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636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5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德成路与星园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涡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19元,予以退还1094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