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1民初1562号
原告:池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涡阳县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某与被告涡阳县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涡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