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5幢。

法定代表人:刘祥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春、刘鑫赟,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涡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至1万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52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维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