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393号
申请人:寿光市顺合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社区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999号东方·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寿光市顺合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5452.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鸢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452.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