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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江苏某靖江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58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靖江分公司、江苏某公司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