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585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靖江分公司、江苏某公司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