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4998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51281683B,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原告***与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园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