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94号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赢秋苑20号楼3 层C068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旭靖,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炫,江苏同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