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285民初12072号
原告:***,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荣家屯村1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李哥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夏格庄镇董家庄村。
原告***与被告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达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隆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隆昌达公司支付材料款4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隆昌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隆昌达公司向***购买土方4500立方米,单价10元/立方米。***按照隆昌达公司指示将4500立方米土方送到莱西市姜山镇荣家屯村北汽新能源二期停车场。2018年4月20日,经双方结算,隆昌达公司共欠***4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隆昌达公司辩称,我公司账目未记载与***有该业务往来,因此不存在欠付材料款。
第三人***陈述,***确实给我们供过材料,因为我当时负责施工现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向莱西市姜山镇北汽新能源二期停车场施工工地供应土方。2018年4月20日,***、***向***出具《青岛隆昌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结算单》载明,停车场外土方4500立方米,单价10元/米3金额45000元。***在项目负责人处、***在制单人处签字。2020年12月10日,莱西市姜美英建筑工程队向隆昌达公司开具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系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北汽新能源二期停车场施工工地的代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谁。《青岛隆昌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上由***、***人填写,隆昌达公司并未加盖公章确认。在双方并无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隆昌达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可待查明实际合同相对方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