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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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份
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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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2022)鲁0281执4552号2022年12月8日封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5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1534Q。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1168962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鲁0281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工程款393768.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经查明但不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 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81执455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1534Q。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1168962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鲁0281民初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青岛中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工程款393768.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5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经查明但不能处置的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