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184号
原告:***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汤汪食品科技创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男,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1972年8月15日生,回族,该公司销售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吉林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与(2022)吉2424民初161号、(2022)吉2424民初181号、(2022)吉2424民初185号四件案件合并进行了调解,共同形成了本院(2022)吉2424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00元(原告预交1,753.00元),减半收取计1,753.00元,由***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