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蓝天货运代理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583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1。
第三人:中山市古镇蓝天货运代理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旧天宏物流三期M34卡之1。
经营者:曾剑锋。
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驰交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古镇蓝天货运代理咨询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4元,减半收取计4152元,诉讼保全费2855元,合计7007元,由原告中山市忠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