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徐某;云南某乙有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6民初1207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公司董事,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徐某,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维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严某,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吴某,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