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研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987号
申请人: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68525071,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东二环一段56号。
法定代表人:肖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培根,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5714191Q,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栋。
法定代表人:胡彬。
被申请人:云南创研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5678546A,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前卫西路西北侧滇池湖岸花园(一期住宅)2-6地块20幢4单元1-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宏。
被申请人: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94567951L,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荣。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申请人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创研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创研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红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