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姑苏民催字第00018号 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7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20870660,金额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干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17日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