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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东方建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02民初825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河南东方建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桓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志宇,经理。
被告:***,男,河南东方建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址同上。
被告:郭笃伟,男,1987年出生,河南东方建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东阿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方建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郭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