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1民初312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扶沟县桐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3X9DC2XF.
法定代表人:宋群柱职务:经理。
住所地:扶沟县城关镇花园北路。
被告: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00549052.
法定代表人:陈志宇职务:经理。
住所地:长坦县博爱路1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扶沟县桐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桐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扶沟县桐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华寰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孙彦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