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25民初378号
原告: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住所地,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725MA460YUY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乾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工业集聚区金山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4920494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与被告河南乾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现原告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确山县新创作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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