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312民初2536号
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白马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2元,依法减半收取3531元,由原告桂林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