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0946号
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号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200元,由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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