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0946号 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号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200元,由原告基伊埃冷冻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