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曾都执字第00109-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