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洋易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怡涂装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4473号
原告:无锡洋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涂装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红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洋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怡涂装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洋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认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洋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