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604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4430858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349770P,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共计8190元,由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