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0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230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3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5月8日、6月8日、6月9日、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越西县人民法院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6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广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30执1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范树林
审  判  员     郎啟甫
审  判  员     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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