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227民初21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沙区。 被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线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负责人:杜某某,职务:经理。 第三人:杨某某,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第三人:曹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口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线桥工程分公司、杨某某、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