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7102民初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32元,减半收取计150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