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7102民初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6.32元,减半收取计1508.16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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