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5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晟恒远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872号12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铁建公司)、中晟恒远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
**诉称,2018年7月12日***、***代表哈铁建公司与**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地点是城鸡线K60+230道口平改立工程,约定甲方每天支付租赁费1000.00元,每30天为结算日。截止2018年11月17日甲方给**出具工票65张,金额74600.00元,外加拖运费3700.00元、柴油1200.00元,共计79500.00元。已给付20000.00元,尚欠59600.00元未给付。因哈铁建公司与中晟公司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共同承担给付义务主体,各位被告相互推拖,拒不履行租赁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哈铁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铁路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纠纷系因城鸡线K60+230道口平改立工程产生,该合同是为铁路线路建设租用机械,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铁路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原则,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应依法移送至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基于铁路道口的平改立建设施工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官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3.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