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1执异8号 申请人(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13栋3-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9日生,满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宇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