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青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愿与某某、常州市常青环卫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595号 原告:**愿,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常青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鸣凰工业集中区。 原告**愿与被告***、常州市常青环卫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愿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