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215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二区27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1519982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中鑫华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牧城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627299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鑫华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共3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