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81民初2120号
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灜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66.6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166.6万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65%自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一、招标相关情况。2020年7月17日,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出《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下文简称某某件》),报建编号3506****70101,招标项目名称: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编号E35063****0091001。原告作为受邀方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的投标。
某某件》第12页招标须知前附表(格式)项号3条款号1.3条款名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列编内容为:资金来源:业主多渠道筹集解决,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第14页设计周期: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第21页至30页系关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的约定;第22页载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设计费、勘察费、基坑支护设计费。勘察设计费的投标保价以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的方式进行报价,中标计价单价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固定不变。(1)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费单价为70元/㎡,结算面积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设计费用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以审图后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平方数为计算基数进行结算),即结算的设计费用=70元/㎡*审图后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数。”
某某件》第24页载明:5、勘察设计周期:(1)设计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工程设计方案,方案评审后7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方案报批稿,提交方案报批稿批复后7日历天内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安全预评价应在招标人所需的各阶段报批手续前完成且通过评审),方案审批通过之后20日历天内应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送审稿,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会后15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报批稿,初设概算评审会召开之后30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审查通过后7日历天之内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用于施工招标的技术规范。第25页,9、履约保证金: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10%(即总建筑面积x中标单价x10%);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退还:提交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1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若采用保函时,提交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二、合同签订、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一致)2020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协议书中的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三、工程设计周期、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勘察设计费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2、签约合同价¥2380000元。合同第七项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2条价格形式设计费用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以审图后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数为计算基数进行结算)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设计专用合同第16页约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发包人负责联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修改意见之日起7日内,勘察设计人应完成修改。设计专用合同第18页,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10%(即总建筑面积X中标单间X10%),即人民币238000元整。提交时间:2020年9月4日。提交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提交的保函(保函编号:2011****00544)方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退还:采用保函时,提交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
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该《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条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三、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完成了全部设计且审查合格,被告应支付全部设计费。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文件,被告审查同意原告的工程设计文件后,被告也已联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将设计文件提交审查,针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原告也已经完成了全部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审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告作出《福建省某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该审查合格书载明“你单位送审的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审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表》载明项目名称“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备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至此,原告已经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被告应支付设计费而未支付。
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函退还单》,载明兹退还2020年9月10日签收的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出具的关于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履约保函,保函编号:20110****544,保证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保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止。注:1、本退还单一式三份,城发财务部,城发工程部,项目单位各执一份。该退还保函也进一步证明原告作为设计人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
原告作为设计人其义务仅为按照设计范围、设计阶段提供设计服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也明确约定,设计人的承诺仅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支付设计费系被告最主要的合同义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均明确载明,设计费用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以审图后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平方数为计算基数进行结算),即结算的设计费用238万=70元/㎡*审图后项目总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设计费结算的唯一标准就是审图后的总建筑面积。另外,在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设计招标合同的资金来源:业主多渠道筹集解决,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案涉合同设计费支付与“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属于不同的支付范畴,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属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完全不同的两类合同,在设计合同中被告需要支付的设计费已经明确且已经100%落实,在原告完成设计合同后被告即应当支付。施工图预算对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施工合同,被告是否报送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完全由被告自行安排也与原告无关,至于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是否获批,获批情况也均与设计合同无关。被告依照与设计合同无关的施工图财政预算拒绝支付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属于被告发包人的义务,被告不应将自己的义务作为其拒绝履行支付设计费主要义务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无论是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还是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原告已经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且已审查合格,案涉工程停建、缓建被告均应全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裁决支持。
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约定设计费支付条款,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用。
答辩人于2020年9月4日就案涉工程与原告签订城发设计202001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设计合同附件6,第二条“设计费支付方式”明确约定,施工图审查合格并提交正式施工图纸,同时消防审查合格并配合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完成后,设计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用总额的70%。该条款明确约定了相关付款条件,现条件并不成就,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7日,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就“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勘察设计”发出招标项目编号为E3506****091001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受邀方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的投标。
2020年9月4日,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名称为《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签约合同价¥2380000元。合同第七项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设计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2条约定价格形式设计费用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以审图后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数为计算基数进行结算)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设计专用合同约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发包人负责联系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修改意见之日起7日内,勘察设计人应完成修改。设计专用合同履约担保金额约定为合同价款的10%(即总建筑面积X中标单间X10%),即人民币238000元整。提交时间:2020年9月4日。提交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提交的保函(保函编号:201****000544)方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退还:采用保函时,提交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通用合同条款第14.1.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第14.1.3条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文件。该设计经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审查有限公司审查,该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告出具结论为“你单位送审的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福建省某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漳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咨询审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项目表》载明项目名称“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备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目前,漳州某某投资区社会事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处于停工状态。被告支付了设计费714000元,余款尚未支付。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95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支付了申请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福建省某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报告书》、设计费支付申请函、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住建部范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升施工图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09】1号、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函退还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亦确认了原告的工作成果,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被告辩解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支付尚欠的设计费。设计人对施工现场的指导以及设计文件的修改或补充的配合义务属合同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以发包人对案涉工程实际施工而发生,案涉工程已停工,停工原因在于发包人,且其对何时复工无明确期限。故设计方无法履行施工指导的配合义务。再者双方合同约定发生项目停建、缓建均需按照合同条款结算设计费,因此设计方有权要求支付设计费。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该诉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的违约程度,本院酌情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66.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4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794元,减半收取9897元,由被告漳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