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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302民初6429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208940.40元及利息(其中以77611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5432822.85元,自2022年3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76117.5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776117.55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原告与其他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成果招标项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776117.55元,原告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处投标后中标。202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15522351元,原告占50%的份额。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人民币776117.55元。因领导换届,被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新官不理旧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支付设计费,并以各种荒唐理由开始大面积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的伤害,导致原告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投标设计服务成果存在错误及缺陷。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1条约定:“…如因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给项目推进实施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发包人可直接解除本合同,拒付设计人设计费及履约保证金,且设计人需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包含非设计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此种情况)。本案所涉精准测算合同、造价合同、设计合同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中标单位,被告严格按上级政府要求将“项目平衡”作为项目启动的基本条件,在投标过程中,正是原告在业内的优良业绩使评标专家有理由相信原告能够实现被告“项目平衡”的基本目标。2022年市政府为指导本案所涉项目而专门组建了“秦皇岛市市级棚改工作专班”,专班在督导被告推进棚改项目过程中发现各项目均与中标的数据相差较大,经核实原告提交的方案,发现存在以下两大方面问题:1.方案不符合《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该技术规定是秦皇岛地区的设计规范,被告通过招标方式确认中标单位进行设计及测算,就是一定要解决“项目平衡”的问题,现原告作为专业设计单位,根本没有考虑该技术规定,更没有与规划部门沟通,违反了技术规定二十二、二十六条,方案突破了“高层住宅面宽不得超过40米、新建单一功能的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80米”的硬性规定。2.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原告的方案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也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原告的中标成果存在诸多问题(详见证据6)原告作为专业设计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考虑秦皇岛市的地方规定,没有与规划部门具体沟通,错误的套用了其他省市的规范标准,并将该方案提交造价单位,造价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向被告出具了精准测算报告,该投标阶段的设计方案和造价报告完全是为了中标而制定,该结果显示五个市级棚改项目应盈利28亿元,而经专班多次核算五个项目至少亏损30亿元。28亿的盈利误导了被告的决策,30亿的亏损前景也导致五个项目停滞,上级政府及被告进退两难。 二、原告仅完成了招标前的设计服务工作成果。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二、3条款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现中标后原告未再提供后续服务成果,因此投标时的工作成果被告无须支付相应费用。 三、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联合体单位相关合同已一并解除,联合体牵头单位等均未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原、被告签订的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第二条约定:造价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依法承担牵头人责任,负责本服务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代表联合体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造价单位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均予以承认。2022年3月23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等联合体成员一并邮寄了解除合同律师函,牵头单位截止到本次开庭前均未提任何书面异议,也没有组织联合体单位与被告进行协调沟通,应视为以上造价单位为牵头人的联合体对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理由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投标设计服务成果存在错误及缺陷,根据该结果出具的精准测算报告与实际相差58亿元,相关数据不能满足“项目平衡”的基本原则,导致市棚改五个项目错误的推进并亏损严重。在被告提出解除相关合同后,牵头单位等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并认可解除理由,因相关项目后续计划尚未出具最终调整方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且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承担设计总额30%违约金的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告某乙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公告》。证明:1.根据招标公告中的“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的内容可知,招标的目的是项目投资及收益的精准测算,在造价单位进行测算之前,必须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设计,否则造价单位无法精准测算项目投资与收益情况,精准测算无法进行。因此,本次招投标是设计成果招投标。2.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里面有详细的设计清单,可以证明,该招投标是设计成果招投标,原告要中标,必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交设计成果。3.这类项目进行精准测算是国家规定必须要进行的程序,是国家政策。证明被告发布了招标公告,对此项目进行设计成果招标。 证据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第11页7.3规定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设计成果一份。要求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文件U盘,光盘各一份;第12页6.1.1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为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第13页的(6)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人按照招投标人的要求修改成果文件,中标人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如中标人多次修改后仍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或中标人拒绝修改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第22页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七项中标总价包死,不再调整,招标人在发招标公告时是明确知道方案是可以修改调整,中标总价一次包死。证明:1.涉案招投标是设计成果招投标。2.设计成果包括:方案设计成果、初步设计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原告投标,必须要有这三个阶段的设计成果,否则无法完成投标。 证据三、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2021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投标后,中标了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可证明原告交付的设计成果符合被告的要求。原告要求支付的设计费是按照第二项设计费计费标准下浮比例46%的约定提出的。 证据四、履约保证金支付记录、银行回单。证明:原告于2021年5月06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76117.55元。 证据五、合同。证明:原告中标后,于2021年5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原告与合作单位的《联合体协议》,证明原告占设计成果的50%份额。 证据六、被告支付设计费专用回单。证明:合同签订后,2021年12月29日,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776117.55元的设计费。 证据七、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证明:2022年1月13日领导换届,被告是市住建局下面的子单位。 证据八、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进行了领导换届,并于2022年4月24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证据九、被告发送的关于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证明:2022年3月23日,被告以荒唐理由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 证据十、原告发送的《律师催款函》。证明:2022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催款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 证据十一、原告企业荣誉。证明:原告获得的各种国家级至高荣誉,原告主导建筑行业的规范文件,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各方面属于行业的品牌。 证据十二、2023年4月24日广东省深证市南山公证处《公证书》第9页:铁新里四区返迁安置房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2:总建筑面积183085平方米,工程费用71486.29万元,设计费929.62万元;第8页:关于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第10页:2022-08-26铁新里四区返迁安置房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证明:1.被告将其中一个项目已经重新招投标,严重违约;2.被告对项目重新招投标的每平米工程造价=工程费÷总建筑面积=71486.29万元÷183085㎡=3904.54元/㎡,而按照原告(任选一个项目:“矿院里项目”《设计合同》第69页的中标价格)的设计方案:每平米工程造价=工程费÷总建筑面积=1425763204元÷550288㎡=2590.94元/㎡,被告重新招投标的工程造价每平米单价比原告中标的单价高出1313.60元/㎡;3.被告对项目重新招投标的每平米设计费=设计费÷总建筑面积=929.62万元÷183085=50.78元/㎡,而按照原告的设计方案:每平米设计费=设计费÷总建筑面积=1955.0804万元÷550288㎡=35.53元/㎡,被告重新招投标设计费每平米单价比原告中标的设计费单价高出15.25元/㎡。因此,被告故意不履行合同,花费高价格再重新招用低水平企业,势必造成经济损失。 证据十三、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系本案所涉项目负责人。证明:一系列的工程是综合性系统性的项目工程,兼具民生工程和土地盈利,被告单独拿出来一部说测算不平衡,不符合事实。 被告某甲公司对原告某乙公司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招标公告七、2.1.5已明确告知原告服务成果要符合被告地方规定并满足被告的其他要求,其他要求就包括“项目平衡”等最基本要求。 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招标文件第五章一、7.3、7.4、三项规定,“项目平衡”“坚决杜绝项目亏损”是项目启动的基本原则,服务成果应满足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原告及联合体在投标时对该原则及要求是明知的,原告及联合体的中标成果违反了该原则及要求。 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及联合体单位提供的中标成果只是为了中标而制定,与实际相差甚远。 对证据四无异议。 对证据五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项目平衡”是实现合同目标的基本原则,如果原告完成的成果存在错误或缺陷,被告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设计合同额30%的违约金。测算服务合同第一项(2)、第三项第四点(1)、第五项(2)。 对证据六无异议。 对证据七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被告之间合同的履行与市住建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无关。 对证据八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被告之间合同的履行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无关。 对证据九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正是因为原告的成果存在错误及缺陷,被告依法解除了相应合同。 对证据十的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向原告发解除函后,原告有异议的依法应当提起诉讼或仲裁,其与联合体牵头人的默示行为应当认为对解除合同及解除理由无异议。 对证据十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正是因为原告的业绩较好,评标专家也相信原告能够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制定设计方案并出具精算报告。实际上,原告的投标设计成果根本没有考虑秦皇岛地方规范,存在错误及缺陷,导致精算成果与实际相差甚远。 对证据十二的合法性有异议,出具时间是2023年4月24日,海港区法院给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是2023年6月26日,即使原告有其他原因也应当在开庭前向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现被告代理人无法核实该证据中数据情况,可以庭后出具相关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该证人为原告的项目经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次该证人陈述项目平衡是项目的核心目标,当项目平衡与其他标准要求冲突时就应当以项目平衡为主,而不再考虑地方性标准,该观点正好符合被告答辩的原告及联合体单位是为了中标而制定相应的方案并得出相应数据,该方案及数据没有实际意义。 被告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招标文件,第五章7.3、7.4及第三项规定“项目平衡”“坚决杜绝项目亏损”是项目启动、推进的基本原则,服务成果应满足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原告及联合体在投标时对该原则及要求是明知的,原告及联合体的中标成果违反了该原则及要求。 证据二、精准测算合同、造价合同、设计合同,精准测算合同第一条、第二条、设计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证明:“项目平衡”是实现合同目标的基本原则,专用合同条款14.2.1证明如果原告完成的成果存在错误或缺陷,被告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设计合同额30%的违约金。 证据三、律师函及特快专递详单。证明:被告委托律师于2022年3月23日向原告等联合体单位邮寄了解除合同律师函,牵头单位等均未提出异议,也未与被告沟通协调。 证据四、市本级棚改项目设计成果测算对比表(汇总)、三段项目设计成果测算对比表。证明:经专班核算,联合体牵头人造价单位依据原告的方案出具的项目盈亏数据与实际相差较大。 证据五、光盘(原告提供的中标文件)。证明:原告在中标后向被告提供了中标文件的电子版内容。 证据六、评价意见。证明:经被告向设计专业人员问询,原告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及缺陷,根本不能使用且会影响精准测算数据。 证据七、邀请函及快递详单。证明:为解决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被告上级单位曾给原告邮寄邀请函,邀请原告洽商,但原告拒绝收取邮件。在项目发生争议时,原告既没有与联合体牵头单位共同找被告组织协调,也拒收市住建局的洽商函,违背精算合同中原告、联合体牵头单位、被告的配合义务。 原告某乙公司对被告某甲公司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一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文件第四项“成果文件要求:2.方案设计成果”,可以证明是中标之前已经交付了所有的工作成果,是成果招投标,原告已经完成所有的设计成果交付并中标。 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认可,2021年5月6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具体规定(略),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有专人修改调整条款的约定,有15天的审查期。对设计文件问题有专门的审查会议,被告没有做过这些工作。设计费规定明确,已经交付成果占90%。根据该合同的上述条款被告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即便是原告设计文件有瑕疵,也只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提出书面意见,提出修改调整,而不能毫无征兆随意解除合同;设计成果文件交付占总合同额的90%,而且应当全额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体虽然与我们无关,但合同内容第12页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是联合投标的框架协议,用于投标阶段的程序并不包含各自合同详细的权利义务,详细的权利义务均有各自主体的合同来约定,而且因为满足了精准平衡测算才中标,才签合同的。 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律师函是被告直接简单粗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从来没有与原告沟通过,从未提出过修改意见,直接违约解除合同。被告违约解除合同时,牵头单位、原告均没有义务与被告再沟通。反倒是被告在解除合同之前,应尽到沟通义务、提出修改意见的前置程序。 对证据四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谁出具的?数字那里来的?谁对这个数据负责?与本案无关,根本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形式,不具有证据资格。 对证据五,可证明原告在中标之前交付了设计成果并中标。 对证据六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原告不认可这些技术性意见;其次要对原告的设计成果提出技术性意见,也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在约定的期限提出意见,而不是向法院提出技术性意见;第三,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有专门详细的规定(合同第30页:8),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作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经获发包人同意。原告向被告投标并中标,说明原告的设计成果已经获得了被告的认可;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解除合同,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15天的审查期;被告现在提出技术性问题进行答辩,完全是为了掩盖其大面积毁约的非法目的。 对证据七,系原告起诉之后,被告才与原告沟通,洽谈的缓兵之计,意图继续欺骗原告。之前原告派人主动到被告公司协商,被告爱答不理的,也不积极处理,没有任何解决方案。邀请函的落款单位为秦皇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不是本案的被告,这恰恰证明了秦皇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新领导上来之后的胡作非为,管理混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4日,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受被告某甲公司委托,发布《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公告》,载明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合作实施单位出资及国开行贷款,招标人为某甲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还规定了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2021年3月31日9时0分)、开标时间和地点,还规定了招标条件、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第2.1.4项目概况规定:该再造项目由新村三段、新村四段、耀振里三个小区组成,涉及43栋住宅楼、1栋商住楼、1套住宅平房……具体房屋构成及数量情况详见《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房屋构成情况明细》。设计住宅房屋套数3300套左右,设计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设计容积率不超过3.8,户型设计面积为60㎡至140㎡,其中60㎡至70㎡(两居)66套左右,占比2%……具体征收安置补偿数据详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汇总表》。第2.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要求。第2.2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现场跟踪服务等工作。 2021年2月4日公布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文件》大体分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在上述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详细地规定了招标的内容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1.1.6项目概况规定设计住宅房屋套数3300套左右,设计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设计容积率不超过3.8……。1.3.1规定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现场跟踪服务等工作。1.3.2规定服务期限为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改造完成之日止。1.3.3规定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省、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要求。3.7.3(2)规定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四份,电子版U盘一份。设计成果一份。要求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文件:U盘、光盘各一份(电子版设计成果包含效果图、CAD图及相关说明等)。6.1.1评标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7.7履约保证金规定,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10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其中(7)规定中标总价一次包死。(10)要求中标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文件及要去开展设计工作。满足规划、节能、环保、绿色建设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部分,第一条7.1规定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100m;7.3规定确保项目收支平衡,按照项目总成本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及测算;7.4规定政府收益方面,遵循平衡底线,坚决杜绝项目亏损。第三条规定适用规范标准为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第四条成果文件要求如下:1、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报告:完成安置房的建安成本测算,完成前期费用、配套费用、代征费用测算……。2.1方案设计成果:(1)设计总说明包括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内外交通组织等设计要点……(7)投保方案整体风貌展示。2.2初步设计成果及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水、电图。2.2.1总图包括总图平面图、总图竖向图。2.2.2建筑专业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6)楼梯剖面图;2.2.3结构专业包括(1)地下室梁、板、柱(剪力墙)布置图……(5)结构结算书;2.2.4水专业包括(1)首层平面图……(消防系统图);2.3.1施工图设计成果及深度除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有关的要求外,同时必须满足招标人以下要求(1)设计总说明、门窗表、做法表……(9)允许设计户型面积与要求面积偏差3平方米以内。……2.3.6构件拆分深化设计说明、项目工程平面拆分图、项目工程瓶装节点详图、项目工程墙身构造详图、项目工程量清单明细、构建结构详图、构件细部节点详图、构件吊装详图、构件预埋件埋设详图。第五条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如下:立项审批文件、建设用地红线坐标(钉桩成果)、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建设用地详规图纸、项目回迁安置面积要求、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地质概况、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房屋构成情况明细》《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汇总表》。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要求,原告与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秦皇岛某某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某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腾远)组成联合体,投标后,2021年4月6日被确定为中选人,中标服务费总价17090361元,其中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服务费为1568010元,按照相关规定计费标准下浮比例16%,设计费15522351元。 2021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776117.55元(总设计费的5%)。 2021年5月6日,以某甲公司为甲方,以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为乙方、以某乙公司、某某腾远为丙方,三方签订《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合同分为政策依据、总体原则、法律依据。总体原则约定:根据上述政策以项目平衡为目的,修改、调整和确定合同成果及规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调整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总包控制价及工程其他越算编制,中标价格确定后非范围变动不予调整。 在此基础上,2021年5月6日以某甲公司为发包人,以某乙公司、某某腾远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规划占地面积暂定约9583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31285.1平方米,暂定地上33层,地下2层;暂定建筑高度99.5米。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设计范围:总图规划(修详规深度)、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地下工程设计、综合管线设计、室外综合管网。2.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四个阶段。三、工程设计周期:设计日期为2021年5月6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5月5日。四、价格形式和签约合同价: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5522351元。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内容为:第6.2条工程设计开始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第10.3.1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第14条违约责任,其中第14.1.1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第14.1.2约定: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第14.2.1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16.2关于合同解除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告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16.3约定: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第16.4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内容为:第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的方式:发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实际工作量及所提供的设计服务成果,分别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设计费。第10.3关于定金或预付款的约定,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采用)或预付款的比例(不采用)。第14约定违约条款。14.1.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第14.2设计人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给项目推进实施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发包人可直接解除本合同,拒付设计人设计费及履约保证金,且设计人需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包含非设计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此种情况)。 第三部分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约定为: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景观总图)的设计。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某戊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某戊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满足工程要求。四、在上述四个工程设计阶段,发包人会根据项目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的测算意见,随时对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及正在进行的设计工作,提出调整、变更或修改意见,设计人需按发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变更或修改。否则,设计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载明:1.方案设计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日期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形式提交。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载明: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固定总价15522351元;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4.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括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旅差费及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设计费的支付方式: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40%,施工配合阶段占10%。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内发包人支付20%,本项目安置房建设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3个月内,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50%,施工图经第三方审查通过后1个月内,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90%,设计人完成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后10日内,付清剩余全部设计费。 2021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76117.55元。 另查,关于某乙公司与某某腾远的关系,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了《设计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项目的投标,某乙公司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某某腾远为联合体的成员。某某腾远授权某乙公司从事投标活动、签署文件、……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共同承担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双方在联合体中的工作量分工及权益份额各占50%。 2022年3月23日河北某某事务所受某甲公司的委托,做出《河北某某事务所关于解除、、的律师函》。《律师函》抬头指向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乙公司和某某腾远,其内容为:2021年5月6日,某甲公司与贵司签订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根据前述合同,某甲公司于当日又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与某乙公司、某某腾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贵公司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问题,给项目推荐事实造成困难及不良影响,导致某甲公司合作方主体变更,项目开发整体方案发生根本性变化。综上,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各方损失,本所受某甲公司委托,依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郑重函告贵司:1、自贵司收到本律师函30日起,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己公司、某某腾远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解除;2、自贵司收到本律师函30日起,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解除;3、自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30日起,某甲公司与某庚公司、某某腾远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特此函告。 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受某乙公司委托,向某甲公司发出《律师催款函》,……通知如下: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七日内向我委托人支付设计费1552235.1元,并以155223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我委托人支付自2021年1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如贵司在上述期间届满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所将依委托人指令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肃请周虑。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对原告的方案成果深度的评估说明,认为:1.技术指标深度未达到方案深度要求,也没有配套、市政设施等指标;2.用地范围不准确;3.总平面图不满足秦皇岛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建筑退线、周边日照等;4.效果成果只有鸟瞰图;5.景观效果图内容与总平面图和户型平面图不一致;6.户型平面图不符合安置要求,不符合秦皇岛技术规定要求,也不符合日照要求,比如设纯北向户型等;7.各单体没有单体效果图,只有里面意向;8.缺少各个单体技术图纸。评定初步设计图完成量如下:建筑专业完成20%,结构专业完成30%,电气专业完成60%,给排水专业完成60%,暖通专业完成50%。对施工设计图,列举了大量未完成的图和设计错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新村三段四段耀振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已经付诸履行,原告在投标过程中交付的设计成果能否视为履行了合同。 招投标是通过公平竞争选定合作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一种公平竞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原告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主要是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材料,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或联合体也同样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其目的是让评标委员会了解参标主体的设计能力和业务水准以及报价的合理性。根据中标结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开始设计日期为2021年5月6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5月5日,并且约定了在每个设计阶段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如在方案设计阶段的内容为:(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2)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某戊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重点约定了原告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该约定要符合工程设计的流程。设计图需要一级一级的升级,精准度一层一层的深化。设计方案是基础,该基础设计方案被政府部门确定并选用后,才能实施下一步的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才能对施工图进行精准深化。设计方案是根据发包方出具的基础材料,做出若干个方案,再由规划部门选择确定最适合的设计方案。原告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欠缺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审批和确认,故原告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无法直接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建设,原告的设计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前还没有开始。并且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关于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第3.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也能验证双方对投标阶段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是不计费的。原告认为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即为履行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了提供设计成果文件的义务,该观点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习惯、也违反本合同约定。故原告按照中标价格主张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设计成果是否存在错误,被告函告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设计成果文件违反了投标文件中“项目平衡”的基本原则(原告测算可收益近28亿元,被告测算亏损30多亿元),同时突破了“楼高不超过80米”(原告设计近100米)的地方性规范,上述设计缺陷导致精准测算结果与实际误差数十亿,原告的设计成果文件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成果性文件不能视为原告已经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设计成果,被告对该设计成果妄加评价没有依据。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符合被告的标准,被告也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成果文件,直至达到标准为止。现被告没有指出原告的设计成果的具体瑕疵或错误,也未曾提出修改意见,就果断地认为“成果文件存在问题,给项目推荐事实造成困难及不良影响”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效力。相反,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表达了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原告也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根据专用条款16.2第(5)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原告。 三、被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如何确定。 综合上述两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本案中,首先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776117.55元。其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14.1.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第10.3.1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第14条违约责任,其中第14.1.1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或预付款,但是因为被告违约,本院参照通用条款中对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责任。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总价款的10%不予退还,还应另行支付10%的预付款即776117.55元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益损失因被告已经支付了上述违约金,故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21年5月6日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776117.55元; 三、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支付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776117.55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2元,由原告负担36862元,由被告负担18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