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3民终1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3)冀030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欠缺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审批和确认,故原告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无法直接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建设,原告设计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前还没有开始,并且在《建设设计合同》附件6关于设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第3点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也能验证双方对投标阶段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是不计费的。原告认为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即为履行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了提供设计成果文件的义务,该观点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习惯,也违反了本合同约定,故原告按照中标价格主张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具体如下:一、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审批和确认的报送责任和义务是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与上诉人某甲公司无关。根据《建设设计合同》第5页如下条款: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2、合同第16页: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送审报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可知,向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审批和确认的报送责任和义务是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上诉人某甲公司已经向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交付了核心的设计成果,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怠于履行报送责任和义务,未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确认,并不能否定上诉人某甲公司已经提交的设计成果。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作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经获发包人同意,视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招投标阶段的设计成果合格。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是否报送、审批和确认,并不影响上诉人交付了核心的设计成果。二、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在报送审批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涉及修改的内容也是在既定核心的设计成果之上进行小修小补,并不会对已经交付的核心设计成果进行“大手术”,且配合修改、调整的过程是附加值,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各个阶段,完成设计成果超过一半时,按照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因此,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各个阶段的核实工作,修改、调整只是附加值,只是少量的工作,被上诉人应按照各个阶段全额支付设计费。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4.2.1.……本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报告》经政府审批定案后发包人要求变更容积率、修改方案设计等重大或原则性修改不在此范围内……说明,招投标阶段上诉人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是核心设计工作,并已经完成,后面修改、调整等均不是核心、原则性设计工作,只是少量的对既定的设计成果的调整和完善。三、本案是成果招投标。本案中就是典型的核心设计成果招投标,上诉人在投标阶段进行大量核心文件的设计,并提交:电子成果和纸质成果。上诉人某甲公司中标,签订了合同,视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认可上诉人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该设计成果是核心成果,是后续调整修改的基础,具有原则性、核心性、框架性,战略性)。根据《建设设计合同》第58页:18.6非设计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14.1.1对已经完成的设计工作量进行结算(已经完成工作量包括设计人在投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该条款明确确定了合同签订后,结算工作量包括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投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而且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能够证明,上诉人某甲公司提交的是核心设计成果,并完成了90%的设计工作,修改调整配合现场施工只是占10%。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的设计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前还没有开始,是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且以《建设设计合同》附件6关于设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第3.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认定招投标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是不计费的,亦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更正。一审判决书还认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责任,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总价款的10%不予退还,还应另行支付10%的预付款即518822.70元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因被告已经支付了上述违约金,故不再支持……。”该判决内容存在以下问题:1、上诉人某甲公司认为仅仅判决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远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且上诉人的预期利益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一审判决未依法予以支持,势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已经支付的10%是设计费,其一,说明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招投标阶段的交付的是设计成果,并开始支付设计费,这是应该支付的设计费。其二,一审判决将该10%的设计费判决冲抵被上诉人违约金,上诉人认为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严格审查,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以严惩失信行为,维护秦皇岛地区营商环境。 某乙公司辩称,1、双方的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标前工作成果是无需支付费用的,建研院提出的标前成果即为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是不成立的,标前成果只是考察投标人是否具有履行项目工作能力的评判标准,在投标之前案涉项目未经规委会审查通过,未出具设计条件,所以对于案涉合同项下的项目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工作。2、一审建研院诉讼请求当中没有提及解除案涉设计合同和精准测算合同的诉请,但是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判决解除设计合同,这是明显错误的。另外,针对本案,某乙公司始终未向建研院发出过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或者其他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而一审判决认定某乙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函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综合以上我方上诉状及补充意见,我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超出诉请做出判决,势必造成判决结果不正当行为。同时,在双方合同当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决我方承担20%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我方也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依法驳回建研院在一审过程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成果存在严重错误和缺陷,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中即强调:被上诉人提供的投标设计服务成果存在错误及缺欠,根据该结果出具的精准测算报告与实际相差58亿元,相关数据不能满足“项目平衡”的基本原则,导致市棚改五个项目错误的推进并亏损严重。根据案涉《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的约定,上诉人签订本合同的核心要求是“精准、平衡”,其目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精准测算、资金平衡,这是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整个民生工程能否顺利落地和推进。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流于形式,未按规划条件设计,与上诉人要求的“精准、平衡”相差甚远,不仅未考虑《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且错误套用其他省市的规范标准,在其将此方案提交给造价单位后,造价单位出具了精准测算报告,完全是为了中标而制定,不具有可行性。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4.2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如因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和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给项目推进实施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发包人可直接解除本合同,拒付设计人设计费及履约保证金”。故上诉人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且不退还被上诉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履约保证金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如前所述,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存在错误和缺陷,给上诉人项目推进实施造成重大困难和影响。因此,根据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4.2的约定,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事实。其次,即使上诉人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违约,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中也未约定违约金比例,一审法院仅依据通用条款第10.3.3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就确定案涉违约金比例按照20%支付,过于简单粗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强调的是: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招标前的设计服务成果,中标后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没有再提供后续服务成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解除合同对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损失,对于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依法作出裁决,一审判决过高的违约金有失公允。再次,案涉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工程,征拆资金本来捉襟见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20%的高额违约金,将造成征收拆迁项目资金更加紧张,势必影响房屋被征收人的民生问题。三、上诉人将在被上诉人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下,继续与其开展合作。2023年12月8日被上诉人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共识,将共同在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智慧建筑、文旅融合、培疗机构转型发展等多个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推动秦皇岛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双方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而上诉人即为秦皇岛市住建局下属市级棚改的融资平台和实施单位,案涉合同项目也为上诉人负责组织实施的5个市级棚改项目之一,因此本案的一审判决与双方今后合作发展的大势也是相违背的。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乙公司上诉称某甲公司设计成果存在严重错误和缺陷,毫无事实和合同依据。1、本案某乙公司突然解除合同,是因为某乙公司领导换届,新领导上任后不理旧账,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开始不顾契约精神,大面撕毁合同,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约定非常清楚,设计文件只有在经过催告后,某甲公司在合理期限修改仍不能修改满足要求的,某乙公司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某乙公司从没提出过修改要求,也未发出过任何修改指令。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如下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只有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过发包人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本案某乙公司连招呼都不打,直接发律师函解除合同,将签订的合同当做儿戏,严重违约,现在挑出一些技术瑕疵,说不符合约定,属于歪曲事实。3、某乙公司称“造成58亿损失,相关数据不能满足项目平衡基本原则”,毫无事实根据。某乙公司所称“58亿损失”无事实依据,且由其自己造成。按照某乙公司重新招投标的价格,每平米造价超过某甲公司设计的1300元,远超过某甲公司中标价格,按照某乙公司的做法,何止造成项目58亿的损失?这种面积违约,必将项目造成重大的损失,给国家、地方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浪费国家资源,这是典型的严重犯罪。4、某乙公司称“未考虑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该说法完全偏离客观事实。某甲公司是按照某乙公司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而且一审中我们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完全符合秦皇岛市的要求。二、某乙公司上诉称20%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认为判决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正确,但是按照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判决,完全不能弥补某甲公司的损失及合同期待利益损失,这必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某甲公司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继续开展合作,与本案某乙公司严重违约,已经给某甲公司实质伤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关。本案中某甲公司已经完成核心设计工作,并已经交付给某乙公司,应依法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综上,某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依法予以全部驳回,依法支持某甲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8797861.8元及利息(其中以195508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6842781.4元自2022年3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955080.4元;3、请求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977540.2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某乙公司承担。诉讼中,某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受某乙公司委托,发布《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公告》,载明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合作实施单位出资及国开行贷款,招标人为某乙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还规定了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开标时间和地点,还规定了招标条件、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第2.1.4项目概况规定:该再造项目包括:矿院里住宅楼18栋;西城里住宅楼16栋……。设计住宅房屋套数3800套左右,设计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设计容积率不超过3.8,户型设计面积为50㎡至150㎡,其中……具体征收安置补偿数据详见《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汇总表》。第2.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要求。第2.2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现场跟踪服务等工作。2021年3月29日公布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招标文件》大体分为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在上述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详细地规定了招标的内容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1.1.6项目概况规定设计住宅房屋套数3800套左右,设计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设计容积率不超过3.8……。1.3.1规定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现场跟踪服务等工作。1.3.2规定服务期限为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级棚改项目新兴里片区改造项目改造完成之日止。1.3.3规定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省、地方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要求。3.7.3(2)规定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投标文件副本四份,电子版U盘一份。设计成果一份。要求提交电子版设计成果文件:U盘、光盘各一份(电子版设计成果包含效果图、CAD图及相关说明等)。6.1.1评标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7.7履约保证金规定,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10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其中(7)规定中标总价一次包死。(10)要求中标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有关文件及要去开展设计工作。满足规划、节能、环保、绿色建设等相关要求。第五章发包人要求部分,第一条7.1规定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100m;7.3规定确保项目收支平衡,按照项目总成本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及测算;7.4规定政府收益方面,遵循平衡底线,坚决杜绝项目亏损。第三条规定适用规范标准为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第四条成果文件要求如下:1、投资及收���精准测算报告:完成安置房的建安成本测算,完成前期费用、配套费用、代征费用测算……。2.1方案设计成果:(1)设计总说明包括建筑使用功能要求、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内外交通组织等设计要点……(7)投标方案整体风貌展示。2.2初步设计成果及深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水、电图。2.2.1总图包括总图平面图、总图竖向图。2.2.2建筑专业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6)楼梯剖面图;2.2.3结构专业包括(1)地下室梁、板、柱(剪力墙)布置图……(5)结构结算书;2.2.4水专业包括(1)首层平面图……(消防系统图);2.3.1施工图设计成果及深度除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有关的要求外,同时必须满足招标人以下要求(1)设计总说明、门窗表、做法表……(9)允许设计户型面积与要求面积偏差3平方米以内。……2.3.6构件拆分深化设计说明、项目工程平面拆分图、项目工程瓶装节点详图、项目工程墙身构造详图、项目工程量清单明细、构建结构详图、构件细部节点详图、构件吊装详图、构件预埋件埋设详图。第五条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立项审批文件、建设用地红线坐标(钉桩成果)、建设用地现状地形图、建设用地详规图纸、项目回迁安置面积要求、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岩土工程地质概况、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要求,某甲公司与秦皇岛某某工程经济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星原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中国某某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后,2021年5月17日被确定为中选人,中标服务费总价21516139元,其中投资及收益精准测算服务费为1965335元,按照相关规定计费标准下浮比例16%;设计费19550804元。2021年6月1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955080.4元。2021年6月15日,以某乙公司为甲方,以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为乙方、以某甲公司、中国某某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合同分为政策依据、总体原则、法律依据。总体原则约定:根据上述政策以项目平衡为目的,修改、调整和确定合同成果及规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调整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总包控制价及工程其他越算编制,中标价格确定后非范围变动不予调整。在此基础上,2021年6月15日以某乙公司为发包人,以某甲公司、中国某某公司为设计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规划占地面积暂定约1170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0288平方米,暂定地上33层,地下2层;暂定建筑高度99.5米。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设计范围:总图规划(修详规深度)、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地下工程设计、综合管线设计、室外综合管网。2.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四个阶段。三、工程设计周期:设计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6月14日。四、价格形式和签约合同价: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9550804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内容为:第6.2条工程设计开始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第10.3.1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第14条违约责任,其中第14.1.1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第14.1.2约定: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第14.2.1约定: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16.2关于合同解除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告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16.3约定: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第16.4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内容为:第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的方式:发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实际工作量及所提供的设计服务成果,分别向各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设计费。第10.3关于定金或预付款的约定,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采用)或预付款的比例(不采用)。第14约定违约条款。14.1.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第14.2设计人违约责任,……如因设计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存在错误或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给项目推进实施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发包人可直接解除本合同,拒付设计人设计费及履约保证金,且设计人需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包含非设计人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此种情况)。第三部分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约定为: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景观总图)的设计。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满足工程要求。四、在上述四个工程设计阶段,发包人会根据项目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的测算意见,随时对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及正在进行的设计工作,提出调整、变更或修改意见,设计人需按发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变更或修改。否则,设计人需承担违约责任。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载明:1.方案设计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日期为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形式提交。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载明: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固定总价19550804元;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无;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4.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括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旅差费及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设计费的支付方式: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40%,施工配合阶段占10%。本合同签订生效后6个月内发包人支付20%,本项目安置房建设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3个月内,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50%,施工图经第三方审查通过后1个月内,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至90%,设计人完成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后10日内,付清剩余全部设计费。2022年7月12日,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受某甲公司委托,向某乙公司发出《律师催款函》,……通知如下:请贵司于收到本函后七日内向我委托人支付设计费1955080.4元,并以1955080.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我委托人支付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如贵司在上述期间届满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所将依委托人指令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及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某乙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对某甲公司的方案成果深度的评估说明,认为:1.册子做到经济测算深度,未达到方案深度;2.用地范围不准确;3.总平面图不满足秦皇岛技术规定要求,包括周边日照等;4.没有效果图成果;5.户型平面图不符合秦皇岛技术规定要求,也不符合日照要求;6.技术指标深度未达到方案深度要求;7.只有深度较浅的总平面图,没有其他成果;8.缺少各单体技术图纸。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已经付诸履行,某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交付的设计成果能否视为履行了合同。招投标是通过公平竞争选定合作主体建立法律关系的一种公平竞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某甲公司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主要是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材料,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或联合体也同样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其目的是评标委员会通过提供的成果文件了解参标主体的设计能力和业务水准以及报价的合理性。根据中标结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开始设计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年6月14日,并且约定了在每个设计阶段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如在方案设计阶段的内容为:(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2)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重点约定了原告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该约定要符合工程设计的流程。设计图需要一级一级的升级,精准度一层一层的深化。设计方案是基础,该基础设计方案被政府部门确定并选用后,才能实施下一步的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才能对施工图进行精准深化。设计方案是根据发包方出具的基础材料,做出若干个方案,再由规划部门选择确定最适合的设计方案。某甲公司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欠缺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审批和确认,故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无法直接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建设,某甲公司的设计工作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前还没有开始。并且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关于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第3.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也能验证双方对投标阶段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是不计费的。某甲公司认为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即为履行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了提供设计成果文件的义务,该观点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习惯、也违反本合同约定,故某甲公司按照中标价格主张设计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是否存在错误,某乙公司函告某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某乙公司抗辩称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文件违反了投标文件中“项目平衡”的基本原则(某甲公司测算可收益近28亿元,某乙公司测算亏损30多亿元),同时突破了“楼高不超过80米”(某甲公司设计近100米)的地方性规范,上述设计缺陷导致精准测算结果与实际误差数十亿,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文件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成果性文件不能视为某甲公司已经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设计成果,某乙公司对该设计成果妄加评价没有依据。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提供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某乙公司的标准,某乙公司也应当提出修改意见,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成果文件,直至达到标准为止。现某乙公司没有向某甲公司指出设计成果中的具体瑕疵或错误,也未曾提出修改意见,就果断地认为“成果文件存在问题,给项目推进实施造成困难及不良影响”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效力。相反,某乙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乙公司的行为表达了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某甲公司也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根据专用条款16.2第(5)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某乙公司收取的某甲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给某甲公司。三、某乙公司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如何确定。综合上述两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本案中,首先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955080.4元。其次,某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14.1.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第10.3.1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第14条违约责任,其中第14.1.1约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或预付款,但是因为某乙公司违约,一审法院参照通用条款中对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责任。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955080.4元,以弥补某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对某甲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某乙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违约金,故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2021年6月15日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955080.4元;三、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1955080.4元;四、驳回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69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250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169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矿院里西城里燕玻里改造项目精准平衡测算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一、关于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能否认定为其已完成核心设计工作及某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交付的设计成果能否视为已履行了双方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主要是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材料,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或联合体也同样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成果文件,其目的是评标委员会通过提供的成果文件了解参标主体的设计能力和业务水准以及报价的合理性。本案中,根据中标结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了开始设计日期及计划完成日期,还重点约定了某甲公司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某甲公司在投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欠缺与地方政府规划部门沟通及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确认,故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无法直接适用于工程的施工建设。且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6关于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的第3.约定“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故某甲公司主张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的设计成果即为履行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已完成了提供设计成果文件的义务,该主张不符合合同的履行习惯及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按照中标价格主张设计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未认定某甲公司为投标交付的设计成果行为是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行为,未支持某甲公司要求按照中标价格支付设计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二、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解除及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错误和缺陷,主张某甲公司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成果性文件不能视为某甲公司已经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设计成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某甲公司提供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符合某乙公司标准的问题,某乙公司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成果文件,直至符合标准。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提出设计成果中的具体瑕疵或错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认为某甲公司的成果文件存在问题,给项目推进造成困难及不良影响。某乙公司的行为系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现某乙公司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某甲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也明确提出解除双方合同。根据双方所签合同有关条款约定,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由某乙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某甲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955080.4元,以弥补某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亦无不当。某甲公司另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86元,由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负担36693元,秦皇岛市某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6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