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站;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805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团山村团山组3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7YK506K。 经营者:***。 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3元,保全费2109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铖钢结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