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353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凯迪建材外加剂加工厂。经营场所:广元市利州区***街道西区原109厂木料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336GJ0C。
经营者:***,厂长。
原审被告:**,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利州区凯迪建材外加剂加工厂、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