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756号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众巷4号。

法定代表人:崔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8号1幢1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赵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刚,男,公司员工。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弘发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宛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