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巴西商业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535400XM。
法定代表人:罗达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南侧城西商住楼2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永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化工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92466268M。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落箐村一尺木湾子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J5QB29。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傲赛德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西南侧城西商住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UPJU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傲赛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A10第A10组团6-8栋7(I)单元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3732150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永合水处理剂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六盘水傲赛德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傲赛德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被上诉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贵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景强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 静
书 记 员 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