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

2487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楼。
法定代表人:夏菁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油坊村1号。
法定代表人:邰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民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张玉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童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