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81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闫家岗农场场部二委6栋5单元7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农场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3.00元,减半收取1,141.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