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5民初982号
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码:91230199MA18XTLW0Q,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1号楼世茂大道60号A105-26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码:91440101793452698T,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能源路2号节能与环保大楼B区8楼。
法定代表人:余伟俊,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1元,由原告黑龙江利达安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春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运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