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桥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9月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桥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