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3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市桥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9月5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桥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