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2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蔚,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少欣,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少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8)赣05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查看等方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2019年1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被失信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37594.83元,截至2019年5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37594.83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