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21民初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0564024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赣0521民初5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6,99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三和创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微信及支付宝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文娟 书 记 员 曹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