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执保278号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