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2执保278号 原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