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02执保278号
被保全人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培陵区马武镇民协村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段勇。
被保全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申请保全人***,60岁,地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保全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保全人***,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