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182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民协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988910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