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案 件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2)黔0113执保420号
沧州腾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案号为(2022)黔0113民初1110号申请人沧州腾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46678.78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38.9元,冻结时间一年,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润和国际3幢1**14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届满期限不足七日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