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616号

原告:***,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白公生态花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覃诗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