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财保75号
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生态花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王灵,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玉石村大墙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48576951。
法定代表队人:谢卫超,经理。
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庆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赔偿款30万元。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单号815812019509989000145)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喻传蔚
书 记 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