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240行初72号
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生态花园8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23330521654XW。
法定代表人:王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MB1985155L。
法定代表人:周康忠,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修佳,该局副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鑫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发出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告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华、谭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函。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被告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修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被告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修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石规资执(撤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石综执(土地)(罚)〔2018〕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铭鑫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铭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秀珍
人民陪审员  熊成蓉
人民陪审员  谭金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谢 剑
书 记 员  马陈晨